(四)建立完善粮食供应应急机制和市场价格预警机制。各级政府要组织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粮食供应应急机制,制订应急预案。要按粮源组织、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制订出完善方案,尤其要落实好稳定的粮源,确保在需要时能及时启动并发挥作用。
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粮食局要会同省农业、内贸、统计、技术监督、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质量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粮食经营情况统计制度。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订我省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当市场价格出现异动时,要启动应对价格异动工作预案。应急预案的启动,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粮食局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决定。
九、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中央和省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对本地粮食生产、流通、安全全面负责,要进一步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按照中央对粮食省长负责制规定的粮食方面的责任,逐级落实到市、县(区)行政主要领导。各市、县(区)行政主要领导应当切实负起责任,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区粮食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和人员。各级政府要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的需要,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完善和调整,尤其是要加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市场监管职能,确保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和人员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行政职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粮食政策,做好军粮、救灾粮食等政策性用粮的供应;要按照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粮食宏观调控工作,确保我省粮食市场的稳定。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中央制定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落实好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
(四)为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成立“江西省粮食流通体制改制领导小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好这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把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均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lar_56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