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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粮食加工、运输、储存企业的厂房、设备、仓库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质量标准。
  3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必须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粮仓储条件,按照规定的最高库存与最低库存数量保持合理库存并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最高与最低库存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经营监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零售、运输、进出口的企业都必须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如实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水平。要坚持依法行政,既要加强监督检查,也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四)粮食市场全面放开后,粮食、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和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粮食政策,不按规定建立经营台账和报送经营情况、不履行义务的粮食收购经营企业,要依法取消其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价格主管部门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要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市场粮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稳定我省现有农田基本面积,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塘养鱼。要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不断改善粮食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我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完善省储粮管理办法。省级储备粮(油)要在维持现有规模的同时,按照存储布局合理、适当集中储存、定期分批进行轮换的原则,调整好储存点的布局。要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今年要切实做好省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工作,轮换采取新老粮划断的办法,库存老粮(油)销售后,归还省级储备粮(油)占用的农发行贷款,新粮(油)入库后,按照购进价重新核算成本和贷款规模。
  (三)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央对粮食风险基金的包干政策和使用管理规定,粮食风险基金除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补贴、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利息费用补贴、对国有粮食企业分流人员补助等项目和省政府规定的其它粮食方面用途外,不得用于其它开支。从2004年起,改变过去粮食风险基金市、县(区)包干使用办法,由省集中统一安排使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省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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