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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五、妥善做好历年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工作
  (一)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我省已经消化完毕,各地要做好账务清理。
  (二)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的消化过渡期延长到2008年,期间新增的利息,按国务院规定处理。
  (三)对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新发生的亏损,由省审计厅牵头,会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提出清理审计方案,组织进行清理审计,今年10月底前完成。审计结果报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经审计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
  六、改革和完善粮食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一)农业发展银行对省级储备粮油收购、轮换以及筹措军供粮油的资金,要按计划保证贷款供应。
  (二)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入市收购粮食所需收购资金和政府调控粮食市场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和差价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企业,以及改制后各种所有制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
  (三)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七、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粮食流通秩序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在粮食收购、稳定粮食市场等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要积极做好收购和销售工作,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各类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
  1对粮食收购企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经营活动。由省法制办会同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尽快起草我省粮食收购企业市场准入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定期进行审核。对过去已发放的各种粮食收购资格证、交易资格证进行全面清理,按省政府公布的资格条件重新审核发证。鉴于早稻收购即将开始,为稳定市场,清理工作从今年10月份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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