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有效的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适当拉开收入差距。企业职工工资主要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参考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决定;经营者的工资根据其履行经营管理责任和取得业绩情况确定。同时,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
(四)努力转变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方式。
1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建立企业灵活的经营机制,转变经营方式,充分发挥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积极性,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搞活搞好粮食经营。
2努力扩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经营功能。要通过资产整合,改变收原粮、储原粮、销原粮的单一经营方式,实现国有粮食企业收购、加工、销售一条龙经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3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通过发展订单粮食、建立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开展粮食精深加工、创粮食优质品牌等积极有效方式,延长粮食产业经营链,将粮食经营从传统的购与销向粮食生产和市场两头延伸,实现粮食产业化经营,提高我省粮食经营和粮食经济的整体水平。
(五)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造必要条件。
1各级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切实解决好分流下岗失业人员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社会养老保险欠缴等遗留问题,为分流下岗失业职工免除后顾之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房产、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三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年财务挂账,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要及时解除抵押关系。
4对企业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资金,要多渠道筹集,以企业自筹为主。省政府从粮食风险基金中适当补助,各市、县(区)政府有条件的也要从资金上给予相应支持。
5对企业2002年4月1日前收购的库存老粮,要进行清理。对其中尚未销售的保护价粮食,继续按现行政策给予必需的保管费用和利息。对按省下达计划销售产生的价差亏损,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
陈化粮处理的价差亏损仍按现行办法解决。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粮食、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严格加强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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