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04]17号 2004年7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保障粮食市场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意见》提出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体目标,我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大力推进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的建设与管理,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建设,确保我省粮食安全并为国家粮食安全作出贡献。
二、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一)放开全省粮食收购市场。从2004年新粮上市起,全面放开我省粮食收购市场,粮食收购主体实行多元化。
(二)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粮食收购市场放开后,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形成。为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市场稳定,必要时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格。
根据国务院决定,我省2004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70元(中等标准品,下同),中籼稻、晚籼稻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72元,粳稻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75元。
(三)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收购中的主渠道作用。粮食收购市场放开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网点多、仓储能力强的条件,积极开展粮食收购,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帮助农民实现增产增收。今年,我省粮食市场收购价格高于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随行就市积极组织收购;当市场收购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要按最低收购价入市收购。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政策指导下,发展多种粮食收购市场主体,鼓励和支持多种市场主体搞好粮食收购,促进粮食流通。
(五)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好农村集市贸易,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不断提升市场服务功能,积极引导企业入市交易。同时稳步发展粮食期货市场,促进粮食价格合理形成。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和粮食准运证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统一开放的粮食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