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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各级计生协会要组织会员对“奖优免补”的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了解和反馈群众意见,在开展村民自治工作中让群众充分知晓“奖优免补”政策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舆论监督
  (一)各地州市、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奖优免补”政策的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营造有利于社会监督的舆论氛围。
  (二)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宣传“奖优免补”执行中的经验、做法,对政策执行中的违法、违纪案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公开曝光。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
  (一)把“奖优免补”政策执行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因领导不力、经费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奖优免补”政策执行中,对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追究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省、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由同级政府追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独生子女升学加分和教育“三免费”(或免除“一费”)不能兑现的,由同级政府追究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受委托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机构不能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或因管理不严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追究其责任。
  (七)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名义借发放奖励金之机,抵扣计划生育其他经费或搭车收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八)参与实施“奖优免补”政策的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属非国家工作人员而享受有关工资待遇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与《规定》一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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