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教育“三免费”(或免除“一费”)兑现的程序。
  符合教育“三免费”(或免除“一费”)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凭其父母的《光荣证》和《兑现证》,在所就读的学校填写《云南省免除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三费(一费)申报审批表》,经批准后享受优待。
  第二十四条 免除筹资、筹劳的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在安排筹资、筹劳时,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的父母凭《兑现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免除筹资、筹劳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本村范围内公示5日,群众无异议的,免除申请人的筹资、筹劳。
  第二十五条 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兑现程序
  (一)符合享受养老生活补助费的人员,须填写《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生活补助费申报审批表》,办理有关手续。
  (二)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对象资料信息,建立奖励对象个案信息库,以个人为单位制作存折或储蓄卡,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到奖励对象手中。
  (三)奖励对象凭《兑现证》领取存折或储蓄卡,持存折或储蓄卡到代理发放机构网点支取现金。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监督
  (一)县级以上监察、人口计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奖优免补”政策执行中的各种举报进行收集、分析,对违纪违规的人和事进行查处,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财政、教育、审计、监察部门要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下级执行“奖优免补”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绩效作出综合评估。
  (三)利用“奖优免补”信息管理和监控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州市、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并及时向省人口计生部门报告专项资金落实的情况,省人口计生部门对各地州市、县(市、区)专项资金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群众监督
  (一)县、乡、村应按程序将奖励对象名单、家庭基本情况及应享受的奖励和优待事项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发挥行风评议作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把“奖优免补”的落实情况纳入每年“计划生育行风评议活动”的范围,让广大群众对“奖优免补”工作开展情况公开进行评价。
  (三)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受理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举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说明原因,并为群众的咨询和查询提供服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