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级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落实省级承担的奖励资金;
2.审核人口计生部门申报的奖励经费预算,将《规定》所涉及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奖励经费预拨制度,上半年前将本年度预算安排的奖励资金下达拨付到地州市财政以及将养老生活补助资金拨付到代理发放金融机构;
3.对地州市、县(市、区)奖励资金的兑现及代理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机构发放养老补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商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及时向国家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上报奖励扶助金预算、决算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代理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费机构职责
(一)与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理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费协议书。
(二)建立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在收到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后,应及时将资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并及时将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向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三)确保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对符合规定的奖励对象,在确认其身份和核对名单后,应立即按规定支付奖励金;当事人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和《兑现证》代领奖励金。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中小学校职责:
1.宣传“奖优免补”政策;
2.初审教育“三免费”学生名单并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和教育部门,抄送乡(镇)计生办;
3.按照审批后的名单兑现教育“三免费”。
(二)县级教育部门职责:
1.宣传“奖优免补”政策;
2.督促中小学校兑现教育“三免费”;
3.兑现小学升初中和初中升高中加分照顾;
4.审核上报中考、高考加分的学生名单;
5.督促、检查、落实和考核教育“优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地州市级教育部门职责:
1.宣传“奖优免补”政策;
2.兑现中考加分政策;
3.审核上报高考加分学生名单;
4.督促、检查、落实和考核教育“优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省级教育部门职责:
1.宣传“奖优免补”政策;
2.兑现高考加分政策;
3.督促、检查、落实和考核教育“优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