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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三免费”的标准为:小学阶段每人每学年160元,初中阶段每人每学年260元。实行“一费制”后,按省政府规定的“一费制”的标准执行。
  执行边境地区乡镇义务教育“三免费”的地方,独生子女不重复享受教育“三免费”。

第二章 职责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规定》的宣传工作;
  (二)负责奖励对象的摸底调查,适时走访奖励对象,建立统计台帐,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资料;
  (三)负责奖励对象资格的初审;
  (四)对奖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
  (五)兑现免除筹资、筹劳;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奖励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责
  (一)乡(镇)计生办的职责:
  1.负责做好《规定》的宣传工作;
  2.负责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的审查,将奖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
  3.负责奖励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每半年至少与领取养老生活补助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4.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和《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独生子女发放《光荣证》,受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委托发放《兑现证》;
  5.负责一次性奖励金的兑现。
  (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职责:
  1.负责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的认定和审批。对各乡(镇)的奖励对象名单确认后,正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代发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机构;对变更的对象名单应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代理发放机构;
  2.对所属乡(镇)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与代理发放机构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3.设立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资金专户,负责专户资金核算和管理,并编制各类财务报表;
  4.每年10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奖励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奖励计划,并在11月15日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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