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1979年7月8日以前生育的,依据当时适用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确认。
第四条 享受“奖优免补”的人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奖”:自愿放弃再生育,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在子女年满14周岁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的农业人口夫妻。
“优”:按《规定》第二条办理了手续的夫妻的独生子女(仅限应届毕业生)。
“免”:教育三免费的对象是按《规定》第二条办理了手续的夫妻的独生子女,属正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的在校学生(小学、初中毕业后的复读生不得重复享受);免除筹资、筹劳的对象是按《规定》第二条办理了手续且子女未满16周岁的夫妻。
“补”: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无违法多生育行为,现只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的农业人口。
第五条 按《规定》第二条办理了有关手续的夫妻,凭《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书》领取《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兑现证》(以下简称《兑现证》),发证机关根据其办理《光荣证》的时间,在《兑现证》栏目内注明可享受优待的内容。
婚姻、户籍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兑现证》,已享受过一次性奖励的,不得重复享受。
子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更改,不得重复享受一次性奖励。
只享受“补”的人员,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报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发给《兑现证》,凭《兑现证》享受“补”的优待。
第六条 《规定》第二条所称的长效避孕措施是指放置宫内节育器、皮埋、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术中的一种。
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除本人要求外,不得施行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术。
第七条 《规定》第六条所称的无子女是指再婚夫妻分别与前配偶离婚时,子女都判归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这类人员年满60周岁后享受养老生活补助费(即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金,下同)的标准,以各自再婚前独生子女的性别确定。
第八条 属我省户籍的流动人口,符合奖励条件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负责兑现;子女在本省就读的,“优免”由就读学校所在地负责落实。
第九条 现存子女数包含本人及配偶曾生育现存活的子女数和收养、送养现存活的子女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