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责任,加强对我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根据国务院建立国家文物保护部际联系会议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继续设立云南省文物管理委员会,作为我省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管理的高层次协调性机构。云南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副省长兼任主任,由省文化厅、文物局、发改委、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旅游局、宗教局等17个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局。今后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将负责履行审核我省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协调解决保护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职能。云南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我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林业厅、宗教局、文化厅等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政府赋予的职能,对丽江古城世界文化遗产范围内的实体资源实施行业管理。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联系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巡视组,对丽江古城保护规划的修订、执行和专项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丽江市人民政府也应成立丽江古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协调机构和常设机构,完善科学决策和监督机制,更好地协调、指导和监督丽江古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规范管理,促进我省世界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丽江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保护丽江古城世界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规章,促进依法管理。应尽快完成丽江古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修编工作,明确大研古城、束河民居建筑群和白沙民居建筑群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周边生态系统和环境的保护措施和目标,并按程序审批后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不执行丽江古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严格控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得建设影响世界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体量、高度、形制、结构、色调应与世界文化遗产相协调,不得破坏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在审批项目前,项目建设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报经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实施,未经批准严禁动工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严禁进行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以外的建设工程。要在对丽江古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丽江古城世界文化遗产的自然生态资源优势和民族文化资源优势,积极发展旅游、文化及相关产业,促进旅游产业与文化产业的融合和互动,形成相互促进,共同繁荣的良好发展格局,推动当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