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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10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的,凭退伍证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县(市、区)教育部门根据条件和本人意向,免试安排进入中等职业学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以及具有专科学历报考“专升本”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八)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在学校学习期间由学校参照贫困学生的收费标准给予适当减免。
  退役士兵在校学习毕业后,实行自主择业,政府不再负责安置。
  四、个体经营
  (九)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工商部门应优先为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从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省人民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五、税收
  (十)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下同),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十一)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下同),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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