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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10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国家及省有关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经公证机关公证后,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并由安置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的通知》执行。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研究制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培训规划。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退役士兵培训后的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合格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省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财政困难的地、县给予适当补助。
  (三)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和政府所办的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人事档案管理及人事代理服务,在未找到工作期间免收档案保管费,找到工作后按有关规定托管。
  (四)要加快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退役士兵及用工单位提供及时、便捷、详尽的就业用工信息服务,积极开发网上招聘系统,打造“双向选择”的信息平台。要通过开展就业信息收集、集中提供就业岗位和组织退役士兵人才洽谈会等活动,为城镇退役士兵谋业、就业创造条件。
  (五)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或接收聘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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