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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10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
贯彻国办发[2004]10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14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退役士兵安置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退役士兵安置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利于拓宽退役士兵安置渠道,深化安置改革,推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0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扶持我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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