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收益以外币反映的,应当按照缴款日银行汇价折合人民币。
第二十条 国有资本收益解缴入库的时间如下: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比例应缴的税后利润,在规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日后30日内入库;
(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的国有股利,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日后30日内入库;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在办理国有产权交割日后10日内入库;
(四)其他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在确定后10日内入库。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如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巨大损失,导致不能完成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予以适当减免。
第五章 收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列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原则上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战略调整所需支出,主要包括:
(一)补贴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安置职工所需的经费;
(二)补助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所需的经费;
(三)资助企业自主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支出;
(四)安排高新技术产业化前期资本支出;
(五)补充企业国家资本金和增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
(六)解决国有企业和单位改革、发展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企业和单位使用国有资本收益,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预算申请。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制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预算,严格审核、批复各预算单位提出的预算申请。
各预算单位在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限额内据实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年终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资金下拨使用后,企业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增加国家资本金;
(二)属于收益性支出的,由使用单位列作财政补贴收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国有资本收益的组织、上缴及其预算的执行进行检查监督,并向同级政府报告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