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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
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4]12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处置变现国有资产的收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依法从企业取得的收益,以及按规定清算企业、转让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资产)所得净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现的税后净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的税后净利润中,由国有股份分享的股息、红利和股利;
  (三)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所得收入;
  (四)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施清算所得净收益;
  (五)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清算,由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净收益;
  (六)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变现的净收入;
  (七)其他按规定属于国有的资本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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