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
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4]12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处置变现国有资产的收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依法从企业取得的收益,以及按规定清算企业、转让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资产)所得净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现的税后净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的税后净利润中,由国有股份分享的股息、红利和股利;
(三)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所得收入;
(四)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施清算所得净收益;
(五)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清算,由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净收益;
(六)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变现的净收入;
(七)其他按规定属于国有的资本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