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责任制。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和扶贫主管部门应当逐级签订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扶贫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扶贫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上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对县级财政扶贫资金到位和使用效益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实行财政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制度。财政扶贫资金的公告、公示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按照谁决策、谁公告公示、谁受理反馈意见的原则,县、乡两级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公开栏(墙)、项目竣工牌、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财政扶贫资金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分配原则和计划等内容和项目完成情况在实施地点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提高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实行财政扶贫资金报表管理制度。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年度执行终了后,应当编制年度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
各州(地、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总决算的编报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按时向省财政厅报送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表,并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地区的扶贫专户资金拨付进度表。
第十八条 建立财政扶贫资金到位和管理使用的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及其财政、审计、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财政扶贫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力度。发现违纪违规的,应当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财政扶贫资金到位和管理使用的定期审计和检查制度。省级审计部门、财政部门每三年开展一次财政扶贫资金到位和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审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财政扶贫资金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对查出的违规问题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规使用财政扶贫资金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骗取、套取、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如数追回财政扶贫资金,并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应当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