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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程序。中央和省级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由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年度扶贫工作计划提出初步分配方案,与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等部门协商后,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扶贫资金预算,由省财政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发文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省下达的扶贫项目、扶持标准、定额和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主管部门项目计划,自收到中央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之日起15日内,将中央财政扶贫资金落实到项目并拨付到地州市级财政;州(地、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省级财政下拨的财政扶贫资金之日起7日内将上级财政扶贫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县(市、区)财政部门自收到上级财政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之日起10日内将扶贫项目的第一笔启动金拨付到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并督促项目主管单位及时进行项目资金报账和回补剩余的项目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加快工程进度,尽量减少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年末结余。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每年从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中分别按照1.5%和1%的比例安排项目管理费;州(地、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从本级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中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财政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
  中央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必须全部用于县级;省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必须用于省、州(地、市)、县(市、区)。
  财政部门安排的扶贫项目管理费,应当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资金报帐制管理、扶贫公告公示等开支。
  第十三条 扶贫培训费的安排使用。在特困民族乡、重点村、安居温饱村、易地开发、科技扶贫项目中,对贫困农户进行培训的财政扶贫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对贫困农民科技知识和劳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培训费用最多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扶贫资金总额的10%。除上述项目外,其他扶贫项目不得安排扶贫培训费用。
  第十四条 逐步推行将财政扶贫资金直接拨付到县。选择部分县开展将扶贫权力、任务、资金、责任落实到县,限期解决绝对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扶贫机制创新试点,按照《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确定的目标任务,将各种渠道的扶贫资金进行整合,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试点县,再由试点县确定具体实施的扶贫项目,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应当加强扶贫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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