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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应当用于下列项目:
  (一)支持贫困乡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贫困乡村的道路(含桥、涵)、基本农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生态建设、易地扶贫开发项目、架设输电线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贫困乡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等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基础设施方面的补助;
  (二)对贫困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补助。包括贫困农户的茅草房、杈杈房等危陋住房改造,以贫困农户为单元修建的小水窖、小水池、沼气池、节柴灶、人畜饮水工程及牲畜厩舍改造等;
  (三)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开展科技扶贫(包括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和推广等),对贫困地区增加贫困人口收入的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和市场流通企业或农户的贷款贴息补助;
  (四)与贫困乡村的外资扶贫项目相配套的开支;
  (五)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输出而进行的技能和科技知识的培训;
  (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提取的扶贫项目管理有关开支。
  以工代赈资金的重点投向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开支和人员工资;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下属的经济实体的开支;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政府性非扶贫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九)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一)其他不符合财政扶贫资金用途的支出。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省、州(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开设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封闭运行。当年结余的扶贫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全额用于扶持贫困乡村的经济社会扶贫开发项目。省、州(地、市)部门使用的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在同级财政报账;县级以下部门使用的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在县级财政报账。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拨付。实行报账制管理的财政扶贫资金,对直接用于农村贫困人口的补助费用,应当按照项目预算一次性拨付;对建设性项目拨付的第一笔项目启动金,其比例最高不能超过投入资金总金额的50%;对扶持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只能按照投入总金额30%的比例拨付,其余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实行财政报账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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