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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
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4]12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保证财政扶贫资金合规使用和充分发挥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2000]18号),省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云发[2002]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云发[200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是各级人民政府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巩固温饱成果,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加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逐步改善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列入国家预算“财政扶贫资金”支出科目中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第三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按照《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所确定的目标、扶贫重点、工作任务及补助标准进行分配。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助的财政扶贫资金,按照中央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应当与中央补助的扶贫资金统筹安排,重点投向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经济落后、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贫困乡、村。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财政扶贫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不得要求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配套财政扶贫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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