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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三、结合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继续下大力气抓好拖欠征地补偿费的兑付工作。我市2003年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征地补偿费落实情况的执法监察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全市拖欠征地补偿费数额较大,个别区、县级市违规签订兑现协议比例较高,有的兑付时间拖得较长。我市的兑付工作重点在区和县级市。各区、县级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想方设法,采取措施,确保本地区拖欠征地补偿费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兑付完毕。专项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工作人员要深入一线,调查分析拖欠原因,制定限时清欠的具体措施,落实责任制和责任人。根据省的要求,对2003年以来专项执法监察中已经发现以及本次专项检查中新发现尚未兑付的各项征地补偿费用,包括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支付补偿费协议或清欠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超过今年年底的,一律在今年年底前兑付完毕。因公益项目造成征地补偿费不到位,且财政确有困难的,可由县级市政府从土地收益中安排部分资金进行兑付;其他不能兑付的,由区、县级市责成贷款偿还,否则依法收回土地或将土地退给农民耕作。
  各拖欠征地补偿费的单位应在7月20日前向所在区、县级市政府提出年底前兑付完毕的书面保证。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在7月23日前向市政府作出年底前完成拖欠征地补偿款兑付工作的书面保证。逾期未兑付完毕的,所在区、县级市政府须向市政府作书面检查,并说明原因。市专项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将在全市予以通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抓好对村集体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各区、县级市要由专项执法监察领导小组牵头,由农业局、审计局抽调人员组成专项检查小组,负责开展村集体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从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检查重点是征地款数额较大或群众对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问题反映较大的案件,检查宗数不得低于征地总宗数的30%。专项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项征地补偿费是否全额纳入村集体财务管理并实行专帐专户管理监督;
  (二)征地补偿费的收入、使用是否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是否定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三)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的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在各村社内进行合理分配或按村民大会决定进行管理;
  (四)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土地承包经营者或附着物权利人;
  (五)安置补助费的落实情况,是否由集体统一管理或者按规定分配给被征地农户,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
  (六)村集体内部是否自行制定了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的约定、协议,是否存在男女不平等分配等歧视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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