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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共同做好献血的有关工作。
  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新闻宣传媒体应当根据政府的献血工作要求做好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报道工作。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献血工作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生理知识的宣传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网点的设置纳入城市规划。
  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价格、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的有关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政府年度献血工作目标,制定本单位、本辖区的献血工作计划,按时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包括暂住三个月以上的外地人员)参加献血。

第三章 献血和采供血管理

  第八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负责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组织,应当依法设立。
  除依法设立的血站外,本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业务。
  血站根据实际需要到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学校或者其它公共场所流动采血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告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血站采血、供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的采血、供血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
  禁止采集未经身体健康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者》的血液。
  禁止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
  第十条 公民可以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直接到血站或者血站设置的采血点献血。
  公民献血后,由血站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本规定第七条做好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其在年度内献血人数达到政府年度献血工作目标规定比例的,由献血办发给(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其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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