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6月21日市政府第12届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的献血工作,制定献血工作规划,保证献血工作经费。
  市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根据年度用血计划,负责制定年度献血工作目标,逐级下达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的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组织开展献血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普及血液和献血科学知识,动员和组织辖区内各单位开展献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负责献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年度用血计划;制定血液管理制度;制定血液采集和供应的调剂方案;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设置的初步审查和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监督管理血站的执业活动;制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采血、供血预案。
  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工作,拟定和上报本辖区年度用血计划。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