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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

第四章 听证制度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以下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依法被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实行听证的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公开进行听证,并接受社会监督;本规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实行听证的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公开进行听证。
  公开进行的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程第二十三条规定范围的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
  依法应当经两级以上行政机关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最终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组织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对独立的非行政许可审查机构为听证组织机构,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负责听证的具体主持工作,记录员负责听证记录并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中立、客观、全面地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意见,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中止或者延期听证;
  (三)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权限;
  (四)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五)就行政许可的证据、理由询问听证参加人;
  (六)组织参加人进行辩论、质证;
  (七)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八)本规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是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行政许可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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