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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修订)

  三十四、各部门、各市州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六、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提请省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总结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组成人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根据需要可安排省政府非组成部门和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省长确定。
  三十七、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长助理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规划、计划、方案、政策、举措等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议案、报告和省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地区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四)分析研究全省社会政治、经济形势;
  (五)讨论省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省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省直部门、单位和市州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讨论贯彻国家会议精神;
  (三)听取部门或市州政府及有关方面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
  (四)沟通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省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长助理可以召开或委托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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