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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修订)

  二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六、加强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凡是涉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联系紧密的重大事项,在不影响保密和国家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强化督查落实

  二十七、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保证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二十八、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一般以政府名义组织督查,由省政府领导审批,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府督查室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二十九、督查的重点是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省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十、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督查事项提出、督查实施及督查结果反馈,实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须及时逐级报告。
  三十一、省政府各部门负有对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省政府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督查落实职责。各地、各部门对省政府部署的工作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省政府根据国务院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确定需要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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