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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在本市内河装卸业开展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培训证书;
  (六)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
  (七)经营管理机构的结构图及管理人员联系表;
  (八)《上海市内河装卸许可证》、《上海市内河装卸备案证》;
  (九)从事为船舶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经营业务的,应提供垃圾、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说明;
  (十)从事围油栏供应服务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供围油栏数量和技术规格资料;
  (十一)从事港口设备和机械租赁业务的,应当提供相应设备和机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文件;
  (十二)部队码头为非军事任务提供港口作业服务的,应当提供军队主管部门核发的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申请核发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仓储经营业务的,申请人应递交上述(一)至(八)项材料,其中未领取过《上海市内河装卸许可证》、《上海市内河装卸备案证》的,应递交上述(一)至(七)项材料。申请人现使用的码头岸线尚未办理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应当补办批准文件。
  四、申请的受理与审批
  ㈠受理与审批
  本次核发许可证的工作由市港口局统一归口,按市、区(县)两级政府港口行政管理职能事权,实行统一标准,分级受理审批的原则开展。市属航道内企事业单位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申请,由市港口局受理、审批;区(县)属航道内企事业单位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申请,由所在地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
  申请经营危险品业务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一律由市港口局受理、审批。
  ㈡市港口局受理地点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上海市航务管理处,联系电话:63231978,33130486)
  ㈢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地点
  ㈣受理审批期限及办事结果
  受理审批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对予以批准的,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五、许可证的填写和其他相关问题
  ㈠为了统一许可证的填写方式及内容,根据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4〕235号)精神,以及本市内河港口码头的实际情况,许可证应按下列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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