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在本市内河装卸业开展
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交通部《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
港口法》、《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9月20日起,对全市内河港口码头经营者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发许可证的对象
㈠已取得《上海市内河装卸许可证》、《上海市内河装卸备案证》的经营者;
㈡在本市内河通航水域范围内,利用自有码头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提供配套服务而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许可证的条件
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㈡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内河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㈢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三、申请许可证须递交的材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等相关文件;
(四)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资料文件(包括港口码头设施竣工技术资料中的设计说明、平面图、平面布置图、码头前沿近期水深测量图等)、设备和港口机械质检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