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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等19件规章的决定

  七、深圳经济特区企业事业单位保安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八、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辆检测管理办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九、深圳经济特区除“四害”管理办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十、深圳经济特区施工企业管理规定》(1996年3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修订发布);
  十一、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1999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
  十二、《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十三、深圳经济特区河道采砂管理规定》(1995年12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
  十四、深圳经济特区金银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订、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二次修订发布);
  十五、深圳经济特区企业集团暂行规定》(1993年10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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