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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等19件规章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3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等19件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二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鸿忠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

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等19件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一二五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1996年11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
  二、深圳经济特区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三、深圳经济特区公众无线电传呼频率有偿使用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四、深圳经济特区下海作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五、深圳经济特区高层楼宇消防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六、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设计施工防火审核管理规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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