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3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等19件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二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鸿忠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
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等19件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一二五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1996年11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
二、《
深圳经济特区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三、《
深圳经济特区公众无线电传呼频率有偿使用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四、《
深圳经济特区下海作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五、《
深圳经济特区高层楼宇消防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六、《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设计施工防火审核管理规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