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在海外设立研究中心、产品销售服务中心,支持企业将长线生产能力转移到海外办厂,发展带料加工。对企业的科技、管理人员出国出境简化程序,优先审批。确属业务需要者,如涉及长期、重要的经贸、科研合作项目,在申请前往同一目的国的时候,根据其业务需要可以一次申请半年或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任务批件。
4、支持企业办好研究开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以企业投入为主。龙头企业获得省级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补贴;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补贴。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优先享受市的支持政策,并积极推荐其申报省和国家级技改贴息项目、技术开发项目和重大装备国产化项目,争取省和国家的直接支持。
6、专业市场龙头企业、商贸零售龙头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商品所需设备等技术改造,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7、建立龙头企业的主办银行制度。银行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发展前景核定授信额度,优先与其签订“银企合作协议”,给予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结算、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支持。
8、优先推荐龙头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支持龙头企业优先“买壳”、“借壳”上市,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发行债券。积极支持企业成立财务结算中心,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财务结算中心内部资金结算收入视同管理费处理。
9、支持龙头企业依据现有法规,通过各种方式盘活土地资产。把土地置换作为引资的龙头企业,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依法给予办理转让手续;属税务部门征收的有关税费,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执行。
10、企业在国内招聘博士、硕士和重点大学毕业生,以及具有高、中级职称的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组织人事部门优先审批;公安部门凭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入户通知》优先为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办理入户手续。同时,在住房分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企业向国外聘请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外事、人事部门优先办理审批手续,所聘人员的个人合法人民币收入,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后汇出。
五、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