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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工业商贸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和扶持措施的通知

  5、企业规模。近两年年商品成交额平均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
  6、企业管理。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有完善的市场章程和健全的管理机构,经营行为规范,交易公平、公开、公正;建立商品质量、营运的责任制度。
  7、企业信用。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不短斤缺两,没有欺行霸市行为,守合同重信用。
  8、安全和环保。近两年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三)商贸零售龙头企业
  1、企业类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和规范化经营管理,总部或分部设在汕头市区域内的各种所有制的商贸零售企业。
  2、企业规模和效益。近两年年营业额平均在8000万元以上(含8000万元);年纳税平均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4、技术条件。初步建立综合信息管理(MIS)、物流配送和商品采购(EOS)等系统。
  5、企业管理。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有完善的企业管理章程和健全的管理机构,经营行为规范,交易公平、公开、公正;建立商品的质量、营运的责任制度。
  6、企业信用。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守合同重信用。
  7、安全和环保。近两年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三、认定程序
  1、申请。企业按隶属关系,向所在的区县经贸局(经发局)提出申请;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确认的近两年会计年报表。(3)经纳税机关签证的纳税证明。(4)工业龙头企业获名牌称号的复印件。(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专业市场龙头企业还应提交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申请资格,并追究申请企业和有关部门、机构的责任。
  2、推荐。各区县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后,报市经贸局汇总。市经贸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向市政府推荐。
  3、认定。市政府对市经贸局推荐的候选企业名单进行评选,在向社会公示后给予认定,并颁发牌匾。
  四、政策扶持
  被市政府认定的工业龙头企业、专业市场龙头企业、商贸零售龙头企业,优先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支持工业龙头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研制、开发新产品,对企业已开发的有市场前景的高新科技产品,帮助其形成规模经济;对质量好、市场好、效益好的产品,优先帮助其申报省或国家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指导其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并依法予以保护。
  2、对龙头企业的产品出口,逐步试行设立保税工厂和优先实行无纸化报关等措施给予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的有关会展,展位给予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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