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三十条的规定,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拟定实施对价格异常上涨商品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的意见,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省领导小组提出建议;依法实施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价格干预措施。
(7)实行市场价格秩序集中巡查。由警情发生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协调当地价格、工商、公安等部门,迅速行动,集中开展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及服务价格和市场秩序的专项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可适当简化行政处罚程序。对典型违法案例,要及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形成震慑警示的高压态势,防止市场价格异常上涨态势的进一步扩大、蔓延。对不构成违法的,及时给予提醒、告诫,防止其跟风和推波助澜。在检查力量配置上,以警情发生地为主;必要时,由警情发生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请求,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统一调配全市监督检查力量实施支援。对重点地区和重大违法案件,市领导小组要派检查组进行直接检查或督导。
(8)动用商品储备和风险基金。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在合理疏导和采取行政干预手段的同时,政府有相应储备的,市领导小组可提请政府动用商品储备,增加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及相关商品的市场供应,平抑市场价格;政府没有相应储备的,市领导小组提请政府动用风险基金等专项调控资金,实施价格补贴,并紧急从市外采购商品,同时挖掘市内生产潜力,落实生产单位、采购和供应渠道、调运工具,并协调相关的原材料、资金的供应;千方百计增加市内市场供给,缓解市场供需矛盾。
3.特大警情的处置
特大警情由市领导小组统一处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出现特大警情,除采取一般警情、重大警情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1)启动信息专报半日报、零报告制度。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日上午11时、下午3时前将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和执行应对措施等情况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汇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做好书面记录。
(2)启动特大警情值班制度。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24小时不间断安排专人值班,确保值班专用电话畅通,随时接听有关情况反映和传达上级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