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曙、江东、
江北三区出资补偿地方热电厂获得增量电力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4]139号)
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充分挖掘地方热电厂的发电潜力,切实做好迎峰度夏抗缺电工作,确保老三区居民基本生活用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由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财政出资补偿地方电厂多发电量的燃料差价,获得增量电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谁使用,谁出钱”和“补多少,用多少”的原则,从7月1日至8月31日由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政府出资,对市庆丰热电有限公司、长丰热电有限公司给予燃料差价补偿,获得增量电力负荷共计5万千瓦。其中,市庆丰热电有限公司多发2万千瓦,长丰热电有限公司多发2.8万千瓦。月发电利用570小时,经市物价局核定每千瓦时补偿0.16元,共计900万元。增量电力和补偿金额按各区的用电比例进行分配,即海曙40.1%、江东(含市科技园区)31.6%、江北28.3%。江东区和市科技园区的增量电力补偿金额根据宁波电业局核定的用电比例进行分配。海曙、江东(含科技园区)、江北区财政补偿金要于7月15日前一次性上缴到市政府三电办公室帐户;9月15日前,由市政府三电办公室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各区实际消费的增量电力进行结算,如有结余,予以退还。
二、按保证电力供应的原则,热电企业必须保证设备良好运行,稳发、满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月发电利用小时在570小时以上。宁波电业局在调度时,要确保三区共5万千瓦的增量电力负荷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