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四、市安委办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市政府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六)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指导协调特别重大事故新闻发布会。
(十)负责实施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十一)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工作制度
(一)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二)市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全体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三)建立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市安委会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市安委会联络员。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委办组织召开,市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市安委会审议的事项。
(四)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市安全生产检查组由市安委办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和市安委办负责人带队,成员单位派人参加。根据需要,可以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名义进行专项督促检查。专项督查工作由市安委办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五)市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六、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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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