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7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6日)废止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4]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及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的主要职责,制订本规则。
(二)市安委会是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市安委会的成员时,经市安委办报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
二、组成
根据与省上下对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由市长担任市安委会主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市安委会成员。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市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必要时,协调驻甬部队和市武警支队参加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