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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空调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04)[失效]

  (一)天热营运时,车厢内温度≤30°C;天冷营运时,车厢内温度≥12°C。
  (二)车辆安装强制独立新风换气装置,车厢内人均通风换气量≥25立方米/h,并保证空调新风量必须达到空调设备通风量的30%以上。
  第八条 (车辆服务设施)
  空调车的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厢前部醒目位置装置温度显示装置;
  (二)车辆安装软座椅并保持整洁;
  (三)车辆侧窗可开启,侧窗通风面积占侧窗总面积的比例≥20%,并且均匀分布;
  (四)配置遮阳装置。
  (五)采用电子显示路牌,路牌上按规定标明空气调节符号等服务标识。
  第九条 (站牌)
  全部采用空调车的线路,站牌上应当标明“本线空调车”。
  第十条 (空调车的检测)
  夏冬两季前,经营者应当对车辆的空调装置按规定进行维护和工作性能技术检测;市公交管理处按照规定对空调车进行工作性能技术检测,对检测合格的空调车核发营运证副证。
  第十一条 (调度方式)
  部分采用空调车营运的线路,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调度:
  (一)营运时间为6点30分至8点30分,16点30分至18点30分的,至少每10分钟配备一班非空调车;
  (二)除第一项以外其他时段,至少每30分钟配备一班非空调车;
  (三)行车间隔大于本条第一项规定10分钟或者第二项规定的30分钟的,按照一班非空调车、一班空调车进行调度。
  第十二条 (空调车开启的要求)
  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和12月1日至次年3月1日期间,以及在此期间外车厢内温度高于28摄氏度或者低于12摄氏度时,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未按规定开启空调或者换气设施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第十三条 (空调设备故障的处理)
  营运时,车辆空调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修复;空调设施未修复的车辆不得继续营运。
  空调车营运中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停驶的,应当按照原价退票。
  第十四条 (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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