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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0日)停止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2004]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三日

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均适用《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本规定。
  第三条 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以下简称被拆迁当事人)除按照《细则》规定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外,还可选择下列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一)按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
  (二)按直接安置结算价评估金额实行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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