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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信用建设的意见

  三、加快政府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一是拓展和完善行政监管机制。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甬政发〔2003〕124号)和《宁波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分处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4号)等精神,建立行政行为失信惩罚机制、责任追究和赔偿等行政责任制度。要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科学的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机制,从根本上阻断政绩考核的利益驱动。探索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与公务员岗位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与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考核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建立权责相当、职责统一的工作机制,实现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同时,要以开展“行政执法案件质量评比活动”为载体,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是强化政府信用工作投诉监督机制。要发挥层级监督的作用,把行政监督与行政审计、行政监察、纪律检查等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把行政监督与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民主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政府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促进依法行政。监察、法制等职能部门要通过大力推行政务公开、96178廉政投诉电话、开展行政执法投诉、行政复议等形式,强化政府信用工作的投诉监督机制,及时处置损害政府信用的行为。同时,要结合机关效能建设,积极开展机关民主作风评议活动,切实解决一些政府部门作风不实、效率不高、落实不力、为政不廉等问题,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强化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行为。
  四、着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在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加快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以社会信用的好转促进政府自身的信用建设。要全面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开展文明社区、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扎实开展普法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业行风建设等活动。要把“恪守信用”、“诚信为本”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通过新闻媒体、学校和社区等载体,广泛开展信用道德教育,增强全民信用观念。同时,积极推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在高度重视德治信用的同时,注重法治信用,对触犯法律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要在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社会信用管理方面的经验,制定比较完备的社会信用制度的法律法规,强化对社会信用的管理、监督和执法力度,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水平。
  五、积极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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