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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信用建设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信用建设的意见
(甬政发[2004]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提升政府行为公信力和信用度,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提升政府行为公信度的意见》(甬政发〔2002〕13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甬党〔2004〕4号)精神,特制定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信用意识
  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政府信用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政府信用是全社会信用的基础和源头的观念,对机关公务员进行一次思想再动员,进一步强化信用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言出有据,言而有信,严格执法。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责,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要把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调整经济结构、推进营销方式改革、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作为政府的重要责任,建设一个讲诚信、守信用的政府,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依法规范政府行政行为
  一是规范和完善政府行政工作程序。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部门行政工作规范。按照WTO规则要求,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立起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统一公正和透明的市场经济法规体系。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完善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等工作办法。
  二是规范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行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起职责明确、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政府是市场经济的“裁判员”和“服务员”的角色定位,把应由企业、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坚决转移出去,把应由政府履行的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切实承担起来。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完善部门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要从制度建设入手,重点解决政府不透明、不规范、向社会承诺事项不兑现、行政执法随意性、为政不廉、办事不公等问题。
  三是建立规范政府权力的法律体系。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程序,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循《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和《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等各项规定。在重大或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规、规章起草审核过程中,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扩大立法参与范围和公开程度。要认真研究拓宽法案起草的办法和措施,逐步建立专业管理部门、立法机构和专家共同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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