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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八)加快全省粮食系统信息化建设。结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重点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搞好粮食管理信息网络建设和应用,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网络畅通、信息安全、正常运转,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十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总体上分两步走。第一步,集中解决“三老”(“老人”、“老账”、“老粮”)问题,特别是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分流并妥善安置好企业富余人员。第二步,实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各地方可以从实际出发,将解决“三老”问题与企业改制结合起来;也可以先搞撤库并点,后搞竞聘转制。
  四、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申请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符合省政府规定的粮食收购企业在经营资金、仓储设施、经营规模、检验储存技术等方面应具备的条件,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粮食收购方面应尽的义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定期审核。
  (二)切实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各级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企业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三)强化粮食批发和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省政府将根据粮食供求状况,规定粮食批发商、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的最高库存或最低库存数量。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四)加大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全社会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加工、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等情况。所有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粮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等压价,损害农民利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厉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市场的质量和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加强粮食宏观调控
  (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要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禁止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要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加粮食产量。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化粮食区域布局。加大粮食生产科技含量,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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