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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粮食市场和价格放开以后,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调动主产区和农民种粮积极性,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核心。结合农村税费改革,从2004年起,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直接补贴的标准,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有利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直接补贴的对象是种粮农民(包括农垦企业、农场的粮食生产者)。直接补贴金额按商品量确定。直接补贴资金要真正补到种粮农户,确实起到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的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保证种粮农民得到实惠。要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落实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二)粮食风险基金优先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2004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15.54亿元(占全省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40%)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后年度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要逐年有所增加,经过3年,将现有粮食风险基金的一半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直接补贴农民不足部分,经省政府申请从中央财政借款解决,仍有缺口的,报经国务院批准,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以确保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落实。
  三、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体制创新,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通过战略性改组,形成合理的企业布局和组织结构,实现粮食市场化经营,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实行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将国家商品粮基地县规模较大、设施较好、交通便利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及国债投资和世行项目贷款建设的国家粮食储备库,改造、重组成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应急需要时,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中央和省储备粮经营管理、军粮供应以及退耕(牧)还林(草)和灾民口粮供应、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农民余粮等政策性业务。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规模较小、粮食购销业务量不大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撤并,作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收储点,也可以租赁、出售或转制。粮食销区以县(市)为单位,除保留一至两个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外,其他企业以产权出售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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