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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处置停缓建项目的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处置停缓建项目的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4]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处置停缓建项目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处置停缓建项目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改善市容环境,加快处置本市停缓建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缓建项目的处置工作。
  本规定所称停缓建项目,是指2003年8月31日以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持续中止建设6个月以上、并经市处置停缓建项目领导小组确认的未竣工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 市处置停缓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停缓建项目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处置停缓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停缓建项目具体处置工作。
  第四条 停缓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有能力恢复建设的,应当在本规定发布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市处置停缓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恢复建设的方案,并按照市处置停缓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的方案积极筹措资金,恢复停缓建项目的建设,达到市处置停缓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施工和竣工要求。
  第五条 停缓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无能力恢复建设的,应当在本规定发布施行之日起60日内,将停缓建项目转让给其他有经济能力的新的建设单位续建,并报市处置停缓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六条 停缓建项目新的建设单位续建停缓建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停缓建项目后续投资35%的资金;
  (二)制定符合市处置停缓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启动方案和施工方案。
  第七条 经市停缓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认,给予续建项目下列优惠政策:
  (一)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依据土地级别,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5至450元为标准收取。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对原列入危改计划的项目,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对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土地部门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免收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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