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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的通知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将学校收费资金逐步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范围。学校收费资金上缴同级财政为教育部门设立的财政教育资金专户或缴入国库后,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各级教育部门要在收到学校用款计划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教育部门的用款计划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已缴入财政教育资金专户的学校收费资金按照经审批的用款额度拨付(或下达)给学校。学校的所有上缴款项,在学校提出符合规定的用款计划前提下,由有关部门在本学期内全额拨付给学校。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支出项目安排和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支出预算。
  在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同时,各级政府和财政、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学校正常教育开支需要。
  三、确保学校收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学校收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收入要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项开支;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函大、夜大、电大、远程教育(网络教育)学校的学费等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学校收费资金。严禁挤占、截留、平调、统筹、挪用学校收费资金。
  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学校收费资金搞房地产开发、股票、期货交易,以及滥发奖金、实物或组织公费旅游等。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要按国家规定立项,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学校收费资金用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要按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四、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
  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学校首次办理财政票据购领手续的,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购领申请。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申请手续时,应提交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并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财政票据购领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符合规定后,发给“票据购领证”,有关单位凭证购领财政票据。学校应当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收费票据管理机构提供票据购领、使用、结存等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得与其他票据互相串用,也不得转让或转借。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存档备查。保存期满或其他需要销毁的票据,应当登记造册,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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