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和检查制度的通知
(渝办发[2004]28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和检查制度的通知》(公交管〔2004〕136号)和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和检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
(一)专报的时限和方式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区县(自治县、市)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安监局、市交委和市公安局。
(二)专报的主要内容
1.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务院有关决定的情况;落实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精神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情况;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工作部署、措施、效果、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2.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分析,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
3.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措施。
4.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专报的评价
由市道路交通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专报作出评价,并报市政府。评价的主要事项:
1.是否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市政府工作部署,对相关职能部门是否落实了工作责任,实际效果如何。
2.道路交通事故增减幅度及死伤比情况,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得到遏制。
3.对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是否准确,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及原因的查找是否准确。
4.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检查制度
凡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次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检查。
(一)检查的时限和方式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上报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3次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在第3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上报书面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同时抄送市安监局、市交委和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