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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行业市场秩序监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液化石油气行业市场秩序监管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4]28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上半年,市商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交委和市安监局等部门在全市联合开展了液化石油气行业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液化石油气行业仍然存在无证无照经营、无证充装、使用过期钢瓶、短斤少两、违规储存和无证运输等问题。为促使我市液化石油气行业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消除安全隐患,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行业市场秩序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的监管工作
  液化石油气行业是高度危险的行业,能否安全有序地运行,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对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液化石油气行业市场秩序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从今年4月16日重庆天原化工总厂液氯贮槽罐爆炸和7月20日成都液化石油气气瓶爆炸等一系列安全事故中汲取教训,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液化石油气行业市场秩序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二、继续深入开展液化石油气行业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总结前阶段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继续深入开展液化石油气行业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全面排查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对基本条件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经营资格,依法予以关闭;对向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使用过期钢瓶或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减量充装、违规储存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屡教不改的,吊销其有关证照,取消其经营资格;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经营、储存、运输的,要坚决依法取缔。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本地区液化石油气行业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各地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以及商贸流通、公安、工商、质监、交通、安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整治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辖区整治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商贸流通、公安、工商、质监、交通、安监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研究和协调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同时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本系统的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三、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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