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省境内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因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污染事件,按照本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可分为三级。
(一)三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2、造成人员伤亡,死亡2人以下(不含2人)或者重伤5人以下(不含5人);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危害;
5、丢失、被盗、失控3、4、5类放射源或人员受照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二)二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
2、造成人员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5人),或者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10人);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严重破坏;
4、丢失、被盗、失控2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含截肢等)或10人以上急性轻度放射病。
(三)一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致使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完全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完全破坏。
4、丢失、被盗、失控1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
三、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与评估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
根据《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报告。
1、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环境监察及环境监测机构;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环保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