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强建设项目设计管理。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含寺庙、道观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设计,必须对设计单位的从业资格、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进行全过程管理。承担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并经设计招标或建设单位委托方可承担设计任务。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提出设计方案,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选址审批权限进行审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在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前,应征得文物部门同意。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也要按照选址审批权限,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设计单位对于所提出的意见必须进行充分采纳和吸收。建设项目施工图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十一)规范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项目建设,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凡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都要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格的监理企业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理。凡未按有关规定实行工程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监督管理
(十二)理顺管理体制。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都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跨市的风景名胜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范围实施统一管理;跨县(市)、区、乡镇的风景名胜区经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范围实施统一管理,彻底解决风景名胜区存在的区域分割、多头管理的问题。
(十三)加强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的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加强对我省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监督管理,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实行规划督查员制度。确需设立监督管理机构的,由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五、加大对风景名胜区的资金投入
(十四)拓宽资金投融资渠道,加大对风景名胜区的资金投入。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和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解放思想,广开资金渠道,加大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和建设的投入,加快风景名胜区建设和发展的步伐。一要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财政状况,适当安排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维护补助资金,使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能够步入正轨。二要拓宽融资渠道。要制定优惠政策,通过市场化运作,鼓励社会资金进入风景名胜区建设领域,除国家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资源、门票经营权以外,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等建设经营市场均可放开。三要保证风景名胜区收入全部用于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收费要全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是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的主要经济来源,必须全部用于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