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五)制止风景名胜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5〕76号)等国家以及省人民政府历年来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止当前风景名胜区出让、转让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名胜区土地,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哄而上、盲目照搬、急功近利和把风景名胜区城市化、人工化、市场化的错误做法和行为,严格禁止将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整体或部分出让,转让给企业经营管理,确保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永续利用。
(六)全面整治风景名胜区环境。各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或管理机构要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环境综合整治,对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现存的有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浏览的建筑、工程设施及厂矿企业限期进行整治和拆除。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要结合申报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工作尽快制定环境整治和拆除方案,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严厉查处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对于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破坏风景名胜区森林、水体、山石、地貌、动物、自然环境和文物古迹等各类资源以及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开山采石、挖沙取土、毁林伐木、毁田造林、修建永久或临时建筑等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要依法进行严惩,涉及管理责任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加强风景名胜区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要编制并落实防灾预案,定期监测、排查灾害隐患点、危险点,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从业人员的防灾知识培训。加大防灾基本知识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三、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九)严格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审批。对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要进行严格的选址审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选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建设项目选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选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建设项目选址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审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保护部门同意,并通过有审批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