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通知
(晋政发[2004]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风景名胜资源具有独特性、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为此,国家建立了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对风景名胜区实行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为加强我省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当前风景名胜区管理中存在的规划滞后、建设无序、执法不严、体制不顺以及随意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经营管理权等问题,促进我省风景名胜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和推动全省旅游经济增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
(一)组织编制好《山西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我省风景名胜资源十分丰富,大量的风景名胜资源极具保护和开发价值,对这些风景名胜资源要在认真全面的调查基础上,编制一个包括资源现状、价值评估、开发规划、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完整体系规划,作为今后15—20年全省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体系规划由省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在2004年底以前编制完成,编制完成后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二)加快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我省现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大都已到期,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大部分都未按规定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基本没有进行,致使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工作缺乏规划的指导和控制,处于盲目发展状况,必须抓紧开展各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在2005年上半年完成,6个省级风景名胜区也要在2006年上半年完成;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工作由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各级风景名胜区,要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及时编制详细规划,特别是近期建设和重点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一年内编制完成,省级风景名胜区要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半年内编制完成。
(四)划定核心保护区范围。要依据风景名胜资源性质、特点和管理条件,科学划定风景名胜区的核心保护区范围,并要打桩立界,作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重点,实施强制性规划管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保护区划定工作原则上要在2004年底前完成;需进行新一轮总体规划修编的风景名胜区要在总体规划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划定工作也要抓紧进行,在1—2年内完成。